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季渚鸿:黎庆洪案律师为何遭“驱逐”字号
来源:新京报发布时间:2012年01月13日作者:

     如果辩护律师只能“帮助”法官,不让法官“失望”,那么必然让当事人失望,让法律失望。

  据《东方早报(博客,微博)》报道,贵州黎庆洪涉嫌黑社会犯罪案,在1月10日庭审的1小时之内,先后有3名律师被“驱逐”出法庭,有9名律师遭到数十次法官的训诫;12日开庭时,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也被“驱逐”,因情绪激动而当庭晕倒抢救。

  法官“驱逐”律师虽是个案,却折射出刑事审判的普遍性问题如何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?

  此前贵阳中院一审判决黎庆洪有罪,但省高法以“事实不清”为由发回重审。增加了新指控罪名之后,此案奇怪地从中院“降格”到区法院一审;更奇怪的是,代表区检察院出庭的公诉检察官,是从市检察院“临时空降”到区里的。

  一审法院“降格”,意味着本案终审将被“消化”在贵阳市中院,而当初贵阳中院的有罪判决,是被上级法院认定为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的。检察官“空降”,意味着一二审的公诉人都是市检察院,违背了刑诉法二审终审、回避制度的立法本意。

  因诉讼程序存在这一系列问题,当“空降检察官”宣读起诉书时,律师们提醒法庭解决回避问题,结果却是3位律师被赶出法庭。

  按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61条规定,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,审判长应当先警告,对于不听制止的,可以强行带出法庭。但律师只是依法提出回避申请,并陈述理由,为什么就被“驱逐”呢?当天下午的庭审前,3名被“驱逐”的律师仍前往法庭,却被告知该案审判结束前,均不能再出庭。“驱逐”即便采取,也只是维持审判秩序的暂时举措,而这岂不是变相剥夺辩护权?

  经验告诉人们,如果律师不能形成与公诉方势均力敌的抗辩制局面,就难以保障审判公正。特别是在一些“敏感”案件中,一些法官严格限制律师发挥。比如,2009年审判阜阳“白宫书记”张治安时,芜湖中院不仅不许旁听,而且要求被害人的律师不得使用笔记本电脑,理由是那属于“录音、录像设备”,导致三名被害人律师愤然集体退庭。

  本案也有辩护权受不正当干扰的问题。据媒体报道,当地律师接到“命令”,在法庭上“一句都不敢说”,气得被告人家属当庭解除了委托关系。法院还主动约谈律师,刑事审判庭一位庭长指名其中两位律师令其“失望”,希望律师“遵守法庭纪律”,并“帮助”审判长将案件顺利审理下去。 不论黎庆洪有罪与否,司法程序都应经得住推敲,如此才能捍卫正义。辩护权是公民面对公权控诉时,最该受保障的权利之一。如果辩护律师只能“帮助”法官,不让法官“失望”,那么必然让当事人失望,让法律失望。“黎庆洪案”并非是极端个案,其中辩护权受到干扰问题,具有相当的普遍性,所以更值得公众重视。